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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关门后清算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甲公司增资扩股时,开发产品的潜在增值属于甲公司原股东,新增的48名股东只能取得与初始投资价值相当的房屋。至2004年底,甲公司按上述筹划方案操作结束,并关闭清算。由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清算环节相关税收缺乏监管,甲公司最终注销时,未申报缴纳所得税。

  筹划点评

  “关门捉贼”是指对弱小的敌军采取四面包围、聚而歼之的谋略。如果让敌人得以脱逃,情况就会十分复杂。在本案例中,如果甲公司以开发产品的形式直接对外销售,那么,会产生较高的税负。如果按上述筹划方案采取先让公司“关门”,再在股东内部清算分配的策略,那么就可以避开高税负环节。

  对于清算环节,税收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尚无明确规定。

  事实上,目前主管税务机关对清算环节的相关税费确实缺乏监管,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

  上述筹划思路一方面给纳税人提供了一种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参考方案,另一方面也提醒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清算环节的相关税收政策。笔者认为,促进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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