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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筹划”,结果不仅背上了偷逃税款的罪名,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真是“得不偿失”。我们在采访过程中,看到了几个不同行业如此这般的“税务筹划”。

  关联企业:靠转移定价求利润最大化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当我们听说一家化妆品厂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我们采访了这家工厂的财务负责人洪先生。

  洪先生毫不隐瞒地向我们介绍:“化妆品厂自1993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红火,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厂长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叮嘱我在不被税务局发觉的情况下,少缴点税。我于是动起了脑筋。

  “ 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销售公司,

  把工厂生产的化妆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这样就减少了本厂应纳消费税税额。比如,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

  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 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现在我们以150

  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少纳消费税47万余元。

  “我们自己认为这也是属于税务筹划的一种,当然我们自己清楚这种筹划其实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说白了其实是偷税行为,所以我们对因此而受到的处罚心服。”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可以明确地说化妆厂的所谓“税务筹划”这条路走“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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