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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福利厂由当地镇政府于1998年底投资新办(经查,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伟力有限公司”,资本金由伟力公司交给政府,再由政府财政划拨举办福利厂),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近几年来,伟力有限公司不断扩大规模,效益一天比一天好,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都在100多万元。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公司财务经理建议投资新办福利企业,这样,公司的一部分利润就分流到福利企业可以起到抵税的目的。应该说,这是税收法律允许的,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是,公司认为,好不容易批了一个福利企业,就应该把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在财务经理的授意下,财务人员人为地将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发生的销售全部记入福利企业的账下,结果还是让精明的黄科长查了出来。该公司通过当然,这家福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申请减免的税只得如数上缴。目前该公司已被取消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房产税:围绕不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一种是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规定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出租”房屋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超过数倍的税负。围绕着“自营”和“出租”房屋的两种方式,一些纳税人作起了所谓的“筹划文章”。

  在江苏省某市的繁华地段,我们在当地地税局的帮助下,采访了一家店铺的主人王先生。王先生听明白我们的来意后,愤愤地说:“现在你们看到的这间100

  多平方米的店铺是属于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原值是30万元。我把它租了出去,这样我每年就可净收入5万元的租金。可当我听说,出租房屋除了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外,还要得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听说还要缴个人所得税,我初步计算大约要缴近1.7万元的税款,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算,就想运用税务筹划,

  变通成自营房屋形式,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

  “于是我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我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由他承包经营一年,他一年向我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其余盈亏由他承担。这样一来,就属于自营房屋,申报房产税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520元即可。和缴纳1.7

  万元的税款相比,少了近7倍呢!”

  王先生最后无可奈何地说:“当费尽心机的这一切被举报之后,我不但缴了所全部税款,而且还被处以5倍的罚款,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在该市采访,笔者听到的关于税收筹划的故事还远不止这么多,笔者也了解到确实有好几起成功的筹划案例,在纳税人看来这是知识产权,让我为他们保密,我想这是应该的。从以上列举的失败的筹划案例来看,笔者感到税务筹划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作为纳税人应该认真研究,或者请专家指点,从而早日走出税务筹划的这片误区。从另一个侧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他们迫切需要了解税务筹划、实施税务筹划,这确实令人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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