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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年终省钱避税莫踩红线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年终奖在不少公司里是一年中员工获得的最大一笔收入,有些好心的老板为了让员工在税收环节上省点钱,“好心”却差点犯下大错,专业律师提示,与其在个税申报上犯规,不如在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上多下功夫。

  “劳务报酬”降低个税

  碧随公司(化名)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职工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有几位职工在北京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但没有包括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有几位职工在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申报但没有包括该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个人,应在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为碧随公司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建议,对从两地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并且目前实际适用个人所得税率超过20%的职工,可通过转换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职工,通过与其中一处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达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而且即便是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汇总申报,因个人所得收入类别不同也不会产生补税的问题。

  他还建议,对个人所得税率超过20%的职工,可通过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转换“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

  “一石二鸟”巧补贴

  刘天永认为,与其在个税申报上犯规,不如在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上多下功夫。现在,很多公司会对员工提供“房补”、“车补”、“交通补贴”等形式各样的补贴,但若筹划不合理同样会提高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同样一笔钱,作为在“成本”与“收入”之间做个转换,效果就不一样。刘天永建议,对“房补”建议由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建议采取向职工发放现金的方式处理。通过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房屋租赁费也可以抵消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有“一石二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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