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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筹资的纳税筹划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而且租赁的形式多种多样,在现行税法中涉及的租赁形式主要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重要意义。

  最近,河北省河间市某企业的赵经理由于企业发生一笔价款达30万元的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他既想节约一些税金,又不想为此违反国家税收政策,于是他找到河间市地税局税政科的胡科长,请胡科长为他进行一下具体的税收筹划。胡科长根据赵经理的所说的情况,详细讲解了一些租赁业务筹划的知识。

  胡科长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的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而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从2003年起按规定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

  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其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另外,纳税人根据其市场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直接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如果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可以根据受益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如果纳税人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但是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第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第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75%或以上);第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税法对租赁业务的规定,与租赁经济活动有关的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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