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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经营方式的纳税筹划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_blank" class="keylink">会计核算方法前减少了27万元,降至121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40万元,节约了9万元的税额支出。

  据笔者所知,红色假日酒店已于2007年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毕了年度所得税的结算手续。那么,是否有退回多纳税款的补救措施呢?

  答案是肯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第六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照这些要求,甲方完全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提出退抵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当初企业凭产权人签字领款的分红表作为27万元的出账依据,但随着“分红”性质的变更,甲方应督促对方取得正式发票后方可支付款项。否则,税务机关就会认定这项支出缺乏真实合法的凭据,不允许企业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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