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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之策——规范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财经》 佚名 参加讨论

  在出资人已然到位的市场化保险公司中,公司治理遭遇到的是另一种扭曲,即合格股东的缺失。

  “保险公司股东需要具有什么样的条件,这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问题。针对保险业的特点,在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之间,我们更多的倾向于选择战略投资者做保险公司的股东。”吴定富说。

  近年来保险行业出现了一波新公司成立的浪潮,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看好保险行业,成为了新公司的股东。2006年,一位当时正在筹备新公司的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由于保险公司非常抢手,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股权一经转让就能升值五六倍。“谁都想控股,赚取短期利益,所以要让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20%很难,大家都在想方设法通过代持来达到控股的目的。”

  但另一方面,多数股东对保险行业并不了解。比如寿险公司实现盈利往往需要七至八年,很多股东根本等不及。

  “名义上这些股东都是战略投资者,但实际上往往是财务投资者,甚至很难说一些国企是否能起到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一位中小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分析称,中小企业和个人缺乏资金实力,不能满足持续出资的需要;很多大型国企虽然资金实力不容质疑,但由于人事调动频繁,投资保险公司的战略很难长期坚持。

  “我们希望保险公司的股东主体上应该是做战略投资,因为保险期限长,股东要有持续出资的能力;还要能帮助保险公司提升管理能力,包括对保险业务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吴定富说。

  自去年开始,保监会开始起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将征求意见稿放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从新旧版本之间差异可以看出,保监会先是把保险公司持股20%以上股东的资格限定在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之内,后来又扩展到经过特批的金融机构。

  吴定富表示,保监会近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规范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股东资格仅仅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方面,董事会成员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内控能力都是未来监管的重点。偿付能力“刚性化”前些年如果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业务还是照做;现在则将直接限制机构铺设和业务扩张

  与公司治理相对长期的改造相比,监管尺度的重新修正,是保险监管近来最为突出的变化。“偿付能力”取代“投资收益”,成为保险业的最新关键词。

  今年7月10日,吴定富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在6月30日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外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一是要追加资本金,二是停止新业务,最严重的是由其他保险公司接管老保单。”一位长期浸淫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人士表示,偿付能力监管在中国展开已有时日,但始终难以贯彻。“以前都怕提偿付能力,好像和做大做强的要求不太合适,怕制约业务发展。”

  对此,吴定富表示,监管始终是保监会的工作重心,只是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切入点。在以往由于存在着全行业性的利差损,“如果一开始就严格按照偿付能力的规则来监管,这些公司就要关门”。

  吴定富强调,偿付能力逐步变成刚性的,有约束力的指标。前几年,偿付能力不足虽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监管压力,但其业务还是可以照常开展,现在偿付能力不足将直接限制保险公司的机构铺设和业务扩张。这一政策得到了市场的正面回馈。“如果可能的话,我们目前也想收购一两家公司,借机扩展。不过我们自己也有偿付能力的压力。”一家大型保险公司高层对《财经》记者感慨。

  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理念的同时,保监会也在试图重新梳理其监管线条。

  这一设计,在保监会刚刚获准的“三定”(确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得到了体现。其中新设立的稽查局已成为保监会编制最多的部门。此外,除了负责机构监管的七个部门,保监会还新成立了稽查、处罚、偿付能力监管和培训教育等四个委员会,力图解决因机关部门功能分割导致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这四个委员会都是非常设机构,由分管的副主席负责,有关部门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计划和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各个部门包括稽查局都只有检查权,处罚权统一由处罚委员会行使,而培训委员会,主要是对监管机构和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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