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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美国公司治理的差异及其根源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董事会 饶育蕾 李… 参加讨论

  常常被我们归结为一类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事实上在诸多关键领域存在着重大差异,启示我们借鉴国外经验时要择善而从,注意自身的适用条件。

  公司治理根据法律渊源的不同而分为以大陆法系为起源的日德模式和以普通法系为起源的英美模式。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常常被被认为是相同的,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常常被忽略了。

  事实上,与美国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被大加追捧与2002年的财务丑闻以及治理改革方案的饱受批评相比,英国的治理模式以其渐进的改革、稳健的发展为特征逐渐演进着,到目前已经构建了世界上最严谨、最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

  面对财务丑闻:乱世出重典还是慢工出细活?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的公司治理像21世纪初的美国一样,面临着巨大的信任危机。当时英国的镜报集团、BCCI、Polly Peck等一连串知名公司爆发了严重的财务舞弊案,引发了英国的理论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英国成立了以Adrian Cadbury爵士为首的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于1992年公布了著名的《Cadbury报告》。

  该报告奠定了英国一系列公司治理改革的基础,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司治理调查模式,即由权威学者带领的特别委员会针对公司治理中的某一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讨论、分析和研究,最后出具报告并监督执行的过程。

  按照这一模式,继Cadbury报告(1992)之后,英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报告,包括关于薪酬制度的Greenbury报告(1995)、对Cadbury报告和Greenbury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回顾和调查的Hampel报告(1998),并在以上三个报告基础上于1998年出台了“联合法案”;随后又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展开调查,包括关于内部控制问题的Turnbull报告(1999)、关于机构投资者作用的Myners报告(2001)。

  当美国出现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后,英国也积极反思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分别调查作出了关于非执行董事角色与效率的Higgs报告(2003)、关于审计委员会角色的Smith报告(2003)和关于非执行董事招募与开发的Tyson报告(2003),并结合以上报告出台了“修订的联合法案”(2003),法案纳入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附录,它内容详尽,体系完善,并创造性地采用了“遵守否则解释”法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详细地披露是否遵守法案的准则,若没有遵守则应作出解释与说明。

  英国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准则的基本原则灵活地选择最适合公司发展的治理政策,充分体现了英国公司治理的自律性特征。

  针对安然公司等一系列财务丑闻,美国以快速的反应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加强公司责任为宗旨,着重明确公司管理层在信息披露准确性方面的刑事责任并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美国的法律框架历来以判例法为主体,然而萨班斯法案却将公司管理层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制和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标志着前所未有的政府管制,布什总统称该法案是自罗斯福时代以来美国商业行为最深远的变革。它无疑对美国公司治理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强制性的内部控制和外部评价标准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监管成本,也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成本大幅攀升。严格的规定使不少外国公司望而却步,推迟或取消在美国的上市计划,甚至从美国资本市场退市。许多研究认为面对丑闻美国的立法反应过度了,过于严格的强制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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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英国美国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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