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险行业监管制度框架得以进一步完善。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介绍说,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保监会于2003年初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指标管理规定》,逐步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逐步增强。但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现有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保险业发展、改革、开放和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今天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在多个环节作出修改和完善,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增强保险市场稳定性;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经营效率,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为我国保险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险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对接创造有利条件。
在偿付能力监管上,此次出台的新规,首次引入了资本充足率概念,并改变以往分类标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其中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充足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对三类公司将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九类监管措施,不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原来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三类并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并且新规不再设置监管指标,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作出原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将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
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保监会于2006年初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并先后发布多项配套制度,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已逐步建立起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此次新出台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三部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治理结构监管制度框架。
首先,从组织架构、考核机制、会议制度以及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对董事会运作作了细致全面规定,有利于加强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水平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其次,首次以规范公司根本制度的方式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章程制定、修改和审核程序进行规定,将外在的监管要求内化到公司内部制度中,为公司制定章程提供了操作指南;最后,充分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中的作用,使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