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型商业银行都已按《公司法》成立了董事会,据有关资料分析,共拥有成员42名。从结构上看,3名为财政部选派、16名为汇金公司选派、11名大型商业银行选派、10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其他。这里最具积极意义的是,在大型商业银行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也同时看出,在这些董事中,绝大多数都有政府背景,因为财政部、汇金公司和大型商业银行派出的董事高达71.4%。在目前的体制下,这些董事多属于行政干部。考虑到目前的股权结构,这种安排有其合理性,但也决定了第一层面的代理人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委托人(中央政府)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在这样一个董事会结构中,董事的专业性如何体现?其他股东的利益如何考虑?其他股东的代理人乃至那些独立董事能够发挥多大作用?都值得我们关注。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这种特殊安排也决定了绝大多数代理人的选聘(包括选聘范围和标准)、激励(包括激励内涵和方式)与监督(包括监督内容、方式和手段),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代理人的选聘、激励与监督,在最终取向上会存在很大区别。因为两种类型的委托人和两种类型的代理人所追求的目标及其价值取向都是不尽相同的。
这是第一层面的代理人——董事会的情况。对于第二层面的代理人——经理班子,据我们对大型商业银行目前的经理班子分析,共有26人组成,其中行长3人、副行长15人、行长助理3人、纪委书记1人,其他包括审计师、会计师、风险总监和董事会秘书4人。在这26人中,几乎没有从经理人市场上选聘的。这固然与我国缺乏一个规范的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与大型商业银行的干部管理体制有关。因为经理班子的选择与安排,基本与第一层面代理人的选择与安排是一致的。正是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了第二层面的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中央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也决定了第二层面代理人的选聘、激励与监督,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第二层面代理人的选聘、激励与监督有很大区别。实际上,中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有形的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但银行职业经理人流动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于制度安排限制,使许多优秀的银行职业经理人无法进入大型商业银行。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型商业银行两个层面的代理人绝大多数都不是一种市场选择,正是因为如此,决定了如果用经典的公司治理文献中所指出的问题,来解释大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似乎并不准确。因为这里的激励和监督,都可能因为两个层面的代理人的非市场选择和特殊身份而发生很大变化,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可能使这些代理人都很难真正对经营决策的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