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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与城市安全应急系统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所谓城市应急系统,就是能适用于城市灾害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网络。建立这种网络是加强城市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组建了国家层面的专门应急机制──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它为整个美国的应急管理设定全部操作标准和指导纲要。它的职责还包括开展各种应急培训,为各州及灾害发生地提供财政支持,协助联邦划分州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明确灾害事故发生时的联系方式等等。韩国针对水灾、火灾,家畜口蹄疫时有发生的现实,建立了中央灾害对策部,作为常设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各种防灾对策,审议国家防灾基本计划,协调各地的防灾工作,制定年度防灾计划等。英国也于2001年设立了非军事意外事件秘书处,负责协调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和志愿人员的紧急救援活动。该秘书处下设评估部、行动部和政策部。分别负责对可能和已经发生的灾难的进程和规模以及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和发布信息;制定和审议应急计划,确保政府作好充分准备,以便有效应对各类意外事件和危机;参与有关法规制定,起草事后处理和管理政策等。日本建立的是全国危机管理中心,指挥应对包括战争在内的所有危机。国外的经验对我们国家的应急体系和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无具有借鉴意义。

  外国的这些应急机构都趋向于建立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便总揽所有级别和所有类型的应急工作,统筹研究和分析,然后制订各种预案,从本质上分析,重大灾害性事件的突发性决定了组织指挥机构需要军事化,甚至超军事化的应对效能。

  在中国,也已出现多种专业性应急组织,包括消防、防汛、防震与抗震、疾病防控以及前面所提到的核事故应急技术支援组织等等。但是,没有综合性应急管理机构,仅从各自方面履行应急职责,无法突破部门限制,而且这些机构基本上都担负着应急处理以外的其他职责,每当灾害事故发生,它们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理权力都显得非常有限。因此应急救援综合管理机制的建设必须提上议事日程。此外,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也建立了一些单方面履行专项应急职能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之间往往缺乏纵向和横向的贯通,在运作层面上不能形成联系密切的网状系统。即便对于像洪灾、火灾、地震以及空难、火车巅覆等不易扩散或蔓延的灾害来说,还能勉强应付的话,那么,对于像非典之类传染性很强的病疫、有毒物质扩散、危险化学物质连锁爆燃、危险物种侵入等灾害,就很难适应。

  国内外重、特大灾害性事故的案例告诉我们,真正灵敏、高效的应急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现场处理能力的权威机构;是环环相扣、纵横贯通的网络;不是临时组建而是常设性组织。按照这些要求建设应急网络,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综合性应急管理系统+各专业应急处理系统”,即:由政府设立一个综合性应急职能机构,直接领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各专业应急系统负责现场应急处理事宜。另一种为“应急指挥部(常设)+各专业应急处理系统”,即政府设灾害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应急救助和突发灾害处理工作,下设指挥部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平时与各部门及应急事件专家委员会(可以由各行业专家兼职)保持密切联系,收集信息,研究制定预案;一旦灾害发生,迅速与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处理机构共同拿出可供领导小组决策选择的处置方案。无论何种模式都要承担应急救援系统的维护,并保持其随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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