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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遭质疑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南方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此外,记者了解到,自8月1日起,对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内容的审查权力将由“反垄断调查局”独立履行。外资并购审核权就集中到了商务部,发改委将不再参与。而此前,由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审核外资并购案的情况已经持续了5年。在国际反垄断领域中,由两个甚至更多同级部门共同对并购申请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核,只有中国一例。

  三足鼎立仍遭质疑

  虽然在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上精简了审核程序,但反垄断法在执行了将近一个月之际,“三足鼎立”的执法体制仍然遭到业界质疑。

  新的垄断法规定,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

  三足鼎立的其他两个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成立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在执法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冲突,”黄勇告诉本报记者,这正是我们在立法时一直在考虑的问题。

  不过,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这种执法的格局已经是一种最佳模式。“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在我国政府行政体制上,目前还无法实现。目前我国保持3个部门共同执法,从行政执法体制来讲,是一种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也十分看好反垄断法。他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其实施核心在于执行的有效性、公平性和针对性,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真正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机构的最终设立为我国破除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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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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