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农信社的产权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由于机制建设刚刚起步,大部分治理结构有其形而无其实。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规范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机制,逐步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笔者认为,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要明确并规范“三会”的职责和运行规则,使章程运转制度化。无论是农信社自身,还是管理部门,都应当走出历次改革后偏离章程运作的怪圈,形成按章程办事的规范制度。要彻底改变股东大会走形式,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经营班子把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责集于自身的状况,形成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制衡关系。将决策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提高决策和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真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股东(社员)大会下的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等经营班子的三者关系是决策、监督、执行的关系。为避免操作的走样,必须明确理事会的中心地位,理事长作为农信社的法定代表人,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等经营班子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策活动及主任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为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要建立经营班子向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定期报告制度、监事会派员列席参加理事长办公会及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因此,要认真建立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等三个办公会议制度、理事长授权制度、和经营班子授权报告制度,明确议事规则,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