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支持农民粮食合作组织发展的力度。各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工作中的重点,要联合当地政府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区域内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可行性政策。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把这些政策落实到实处,为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可以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先示范后推广”的思路,加快推进各类农民粮食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为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及时、足够的技术和信息等公共性服务支持,加强对合作组织内会员的培训,提高会员的素质。要加强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检查指导,既要其发挥搞活粮食流通的优势,又要加强规范化管理,真正做到服务农民、服务社会。
2、强化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内在机制建设。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内在机制的核心是合作组织的章程和组织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完善的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章程和管理机构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不管是通过哪种形式组建兴办的,都要正确引导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要切实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应视为其公共资金支持全体社员的,而不是支持私人,防止资金支持变味。我们要指导和帮助各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为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3、鼓励各地大力发展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对接的矛盾愈发突出,分散的农户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国际大市场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键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我们认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是构筑农民进入市场的平台,培育市场竞争主体,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式。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收储加工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利用本地资源、区位优势,牵头组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要形成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特色主导为依托,以增强粮食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提高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为目的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