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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亮点聚焦民政部机构改革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宋扬 参加讨论

  一年之内,由新设处到升格为司,慈善事业在中国发展的速度和影响力可见一斑。

  该司成立后,如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无疑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捐赠方面,中国民众慈善意识的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传播,慈善捐赠总额逐年大幅递增。与此同时,“索捐”、“行政募捐”等种种可能挫伤中国人捐赠热情的问题也日益涌现,这一切都需要规范和治理。5·12汶川地震引起的捐赠风暴不但让国人惊讶也让世界感叹,关于公益组织运作、善款流向等种种问题在放大镜下更加凸现。

  社会救助司

  职责: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社会救助司的前身是“低保司”,顾名思义,“低保司”的工作围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开展。

  社会救助司的工作不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拟定“五保户”的社会救济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等都是该司的职责。

  而此次,由“最低生活保障”到“社会救助”,但从字面上,就可以得知,保障的范围、程度、规模无疑都得到了拓展。

  社会救助司的设立也正体现此次机构改革后,民政部加强社会救助职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民政部此次职能调整的五个方面中,前几项为取消和向其他组织转移的职能,唯一一项强化的,就是“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间组织管理局

  (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职责: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可以看到,“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会团体、外国人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在华机构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而在《规定》中,“监察”二字第一次出现,这表明,对于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一次拥有了监察职能,而传统只是监督。从“监督”到“监察”,一字之差,职能范围却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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