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方面:学术界有许多人认为,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是“政经不分”在基层的表现,以为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社分开是村级治理结构的改革方向,但现实中的村委会与合作社分开,社区自治、社区服务与村级资产的经营管理相互隔绝,反而形成“两张皮”。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和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演变为合并的村之间利益纠纷,阻碍着撤并后的建制村的村民自治、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社区服务的融合与发展。
法律方面:村级组织过多,包括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还有若干个经济合作社。这些组织的功能、地位和相互关系等亟须法律界定。
五、建议
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撤并建制村后的村级产权制度的配套改革和财务管理问题。进一步稳定村民小组的产权边界,在现实中撤并村而不并村小组的做法,应该用政策和法律形式予以肯定。
严格村级合作社财产评估审计,探索用股份合作社的办法,构建村级(社区性)股份合作社,建立村级自治组织的经济基础;理顺“村财乡(镇)代理”中的关系;培养村级财务管理人员。
改革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体制。为降低农村自治和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协调和运转成本,应当通过改革村级组织机构、转变其职能的办法,分两步推进,稳步实现农村社区管理、自治、建设与服务的体制创新。
第一步:在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的初期,社区服务体系的机构设置与村民委员会合二为一,社区服务职能与村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和村民自治的职能合二为一,集社区管理、村民自治、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职能为一体。
第二步:适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农村社区与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初期的做法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并转化为农村基层具体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