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权不能到位。一是部分职工董事、监事,尤其是职工董事,因其是“职工”身份而在责权利方面与其他董事有所不同。职工董事、监事往往由于“职工”身份,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占公司的股份额度比较少,在地位、权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董事、监事有一定的区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后不能同其他成员一样行使应有的权利,责权利不统一。二是由于职工董事、监事自身各方面的权益依赖于企业,其行使职权时独立性、自主性不强,受到企业的支配和限制,主动权在企业一方,导致一些公司制企业中虽然设立了职工董事和监事,但难以做到全心全力为职工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充分发挥其代表、参与、监督、维护的作用。三是一些职工董事、监事没有经过相关的培训或者缺乏有关知识,受自身素质限制,参与能力不强,参与的质量不高。
“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关系的协调存在问题。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难题就是协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在实践工作中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经营者方面。职代会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和权力机构,但职代会的职权与其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之间始终处于“不对称”的状态,从而使职工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支撑点”,组织制度的保证力度不强。
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用的若干思考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要不断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通过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深化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明确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的要求,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实现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保证,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内涵的进一步延伸,使参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工作的各方形成共识并转化成为党政和法律制度的行为,确保各方面共同努力推进这项工作的不断落实。
切实推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要加大贯彻《公司法》的力度。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与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依照民主程序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工会主席(干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二是要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明确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条件、程序、比例以及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的权利、义务、保障机制;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参与、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制定职工董事、监事向职代会报告、述职、接受评议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三是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管理。通过各类学习培训提高职工董事、监事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他们的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同时,为他们在权益、待遇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肩负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委托,代表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是重视职工董事、监事非“职工”化的现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职工代表特别是工会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防止职工董事、监事向“职工化”转变。
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新三会”和“老三会”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新三会”与“老三会”,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共商共决的作用,需要共同存在。在实践操作中,“新老”两会的矛盾点集中在职代会与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之间。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机构,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必然会与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策产生“冲突”,但只要以创新的思路,以和谐“共赢”的理去解决存在的问题,健全运行机制,各自摆准位置,逐步理顺关系,规范有序操作,。
加强立法,配套完善。目前《公司法》总体上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涉及到一些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还存在一定问题,如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界定、在“两会”中的比例、职工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范围、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以及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的原则界定等诸多问题,在《公司法》中没有得到明确规定。这就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台相关的、配套的、细化的法规或条例,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工会组织要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制定一些政策性的规定,以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和政策支持。具体的说需要明确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一定的比例。二是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要候选人。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是明确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五是明确公司制企业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职工监事的权利,明确对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的有效监督机制,确保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