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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总承包相关问题的认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但值得思考的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趋势加强,凡涉及建筑行业的则多数更注重具有自行建造管理工程的能力。因此在建筑业改革过程中需要稳步推进,要重视自行完成能力的拥有,对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批判地继承,不能一概否定。

  对于未进行工程总承包而进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主体结构分包的可能性。这一规定无疑是较高、较严的要求,对企业增强竞争力是有好处的,但不符合国际分工合作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突破这一规定就应当在各方面管理能力上下功夫,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变。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能将所承包的设计、施工、甚至可行性研究、采购等一并全部外包。这对工程总承包企业也是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必须有某一方面的强项和特长来自己实施。而能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就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专业能力来考虑,从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进而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创造必要条件。

  工程总承包相关联的问题

  对于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承揽工程项目。首先可以将其定位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类别上。鉴于国内施工队伍相对利薄,劳动力市场发达、廉价的情况,外资工程承包企业必然加以利用而不会进入低端的施工承包、分包市场。其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对施工阶段进行施工总承包或直接进行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发包运作时完全可以找国内的各级建筑业企业来完成,也可直接招募操作工人来完成。

  有关内容建筑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建筑法修订时作出一定的原则规定。融入国际建筑大市场,就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按国际游戏规则办事。根据国际惯例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有关法规、法条应尽快作出适当的明确的修改,同时要加强执行力度,否则缺乏法律效力和管理约束力。目前建筑市场仍然混乱,三级序列的建筑市场体系未建立,劳务分包企业很少而私人挂靠队伍庞大,“包工头”管理方式普遍存在的现象都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表现。

  对于大量出现的大型、特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任一个工程承包企业都不是万能的,均有一定专业领域能力限制的,而对于工程上超出其施工操作能力甚至是管理能力的部分工程量,就需要找有这方面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合作,有时甚至是多家企业进行联合承包共同完成项目工程。广义而言这都属于“联合承包”——工程总承包实质就是多种形式的联合承包管理模式。

  对推广工程总承包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思考

  推广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主要应在大中型以上和非常复杂的建设项目中实施。对于中小型项目和简单重复性建设项目不宜推广,由于技术含量低或技术成熟普及化,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杀鸡用牛刀”大材小用了,同时也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浪费,在实施中也会因得不到重视而走样,会发生各主体方人员不到位、不负责任推逶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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