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象征着光明、公正和欣欣向荣。政府采购之所以被冠以“阳光”的称号,在于它要求政府的采购行为要完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近年来,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制度建设逐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日趋完善,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6年节约资金20亿元
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规模为3亿元,到2006年已上升到68亿元,累计节约资金20亿元。2007年,截止到8月底,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7.6亿元,全年预计达75亿元。从发展态势看,政府采购规模稳定增长的机制已基本形成。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的2003年为起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规模连续4年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平均增速达46.28%。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在拓宽采购范围、延伸管理领域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货物类采购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公务车辆的协议供货制度,加强了对零星采购项目的管理。服务类采购方面,对中央和自治区一、二、三类会议及公务人员出差定点饭店实行了政府采购,首次对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包头市还对粮食企业改制评估实行了政府采购。
近年来,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占实际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不断提高。2006年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分别占实际采购规模的52%、40%和8%。同时,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国库收付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严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关。2003年,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金额为11亿元,占采购资金的47.6%。2006年为33亿元,占采购资金的72.5%,比2003年提高了24.9个百分点。
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实行政府采购,不仅是遏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还干部一个清白。”赤峰市敖汉旗一位人大代表感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基本形成。采购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特别是单位领导越来越重视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也更加注重内控机制建设。自治区采购中心调整内设处室分工,将原来按采购项目划分职能改为按采购业务流程划分,有效克服了过去一个项目全程由一个处室或一个人单独负责办理的弊端,初步形成了工作人员之间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的内部制约机制。为了确保调整后的处室能够顺畅、高效、平稳运转,中心及时将原来相对粗放的采购业务流程逐项进行了细化,并在实际运行中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采取电子信息化手段规范评标工作,在开评标现场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对评标全程进行实况记载,使监督工作更为方便、有效。同时,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据统计,从2003年到现在,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受理供应商投诉15起,到目前为止,还未出现过因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的行政诉讼,有效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用制度规范政府采购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重视制度创新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自治区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采购行为。制定了《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认定及业务代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等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事项规定》,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另外,对采购人先自行采购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建立了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拒付采购资金等处罚机制。
盟市、旗县也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不少新的规章制度,有效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包头市财政局出台了《小额零星货物实行政府采购分级管理意见》,规范了小额货物政府采购行为。在评标中,建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评审专家意见的审核制;在项目验收中,组织参与该项目的未中标供应商参加验收;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实施前,由物价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认定;对工程类采购项目,实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制度,招标前由投资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锡林郭勒盟推行“联合采购制度”,打破县域界限,共享采购资源,在公路工程和林业工程方面,联合采购金额达6960万元,资金节约率17%。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政府制定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职责,加强了监管。2006年,敖汉旗工程政府采购占政府采购规模的82%。呼伦贝尔市出台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规范采购计划申报制度,有效杜绝了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满洲里市在国债、低保等专项资金采购方面进行探索,有所突破。通辽市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在电脑、电器设备采购中,节能产品占80%。
几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经验日趋丰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化的前景必将更加广阔辉煌,政府采购在提高采购质量、防腐倡廉、政府政策功能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