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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维权协议 异地消费投诉处理权责更明确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南方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广东省消委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消委会最近签订了《粤港消委会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在《泛珠三角区域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的基础上,重点对异地消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合作机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消费投诉的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适用法律法规和保密原则。同时,还对双方消委会在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以及相关消费信息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内容作出了约定。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消费者在粤、港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住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向居住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受理消费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移送,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方消费者委员会备案。对于严重危害消费者安全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或群体事件,消费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同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粤港两地消委会可根据消费投诉重点或市场消费热点,共同组织开展商品比较试验,也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课题共同组织开展消费调查,统一发布消费调查结果等。

  此外,粤港两地消委会将进一步根据协议的内容和要求,共同研究构建符合粤港两地实际情况的消费维权平台,互相借鉴对方的经验与做法,建立情况互通、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依法维权、便民高效的合作机制。

Tags: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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