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公共关系 >> 投诉处理 >> 正文

消费者如遇纠纷可先投诉 再打申诉电话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新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为深入介绍《办法》起草的背景,阐释《办法》的宗旨和原则,并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2008年7月24日15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说,绝大多数快递企业是重视服务质量的,也非常希望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正如前面所讲,办法明确了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明确了违反这些规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生快递方面的纠纷,消费者可以先向快递企业进行投诉,在投诉无效后,可以拨打当地的12305邮政业申诉电话,向当地的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邮政管理部门接到相关的申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发现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办法》的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其予以处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也依法解决消费者投诉,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Tags:投诉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