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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事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软胁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肖玉航 参加讨论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15日发布声明,宣布将根据美国破产法案第11章(Chapter 11 of the U.S. Bankruptcy Code)向纽约美国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其后其股价迅速跌至毛元,而对于雷曼海啸所引发的全世界股市动荡,中国A股相关上市公司明显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问题,其信息披露中的及时性、完整性显示诸多不足,也暴露相关上市公司海外投资方面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软胁。

  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进程来看,2007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较为完善,后两大交易所均做有相应完善及指引性文件配合。从该办法来看,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生上市地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公布的事件(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涉及的五类“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会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研究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对上市公司最根本的要求,从该办法规定来看,其中第四章明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从所规定的11条来看,雷曼兄弟破产直接影响到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损失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应视为重大事件,但通过市场行现实来看,15日雷曼兄弟申请破产后,仅有招商银行第二日作出重大信息公告,而其它多家银行或相关单位则在17日晚才开始公告,应该说及时性没有做到,17日晚,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在内的多家中资银行披露了持有雷曼相关债券的情况,但建设银行却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建行正在核对过程中,还无法向外界披露所持雷曼债券情况。”雷曼兄弟申请破产对于世界各国相关上市公司而言明显构成重大事件,随着雷曼兄弟的破产,美国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也使得全球金融市场面临巨大的考验。作为A股市场的相关公司应及时、完整、准确的将相关投资最快告知股东投资者,而不是在股价出现巨烈暴跌后才由于市场压力而公告。从A股相关公司来看,研究发现对于世界性金融危机或重大事件中的投资,其及时、完整、准确性不足,这很容易引起投资者难以获取相关投资信息,进而导致更大投资亏损。通过此重大事件的影响监管层应起到督导与处罚义务,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现,其多条信息均构成重大事件,而这些事件的迟与早对于A股投资者而言是非常关键的投资参考,由于美国金融危机仍在持续,还会有什么样的公司破产或导致A股相关公司出现重大投资亏损,这需要管理层严格信息息披露制度,对于规定内的信息披露要点要及时的跟踪或做好相关处罚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石,从近几年信息披露工作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绩,但重组、虚假或不及时、不完整信息披露仍然存在,而在完善国内A股市场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时,目前由于众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相关上市公司投资海外业务,因此其巨大投资状况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就需要及时、完整、全面的进行信息披露,从国际环境看,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因住房相关证券的巨额损失,正式申请破产保护;第三大投行美林证券公司被收购;著名保险商美国国际集团大规模出售资产。几大金融机构传出的不利消息,显示次贷危机不仅没有退去,反而有愈演愈烈的可能。全球股市与商品市场都因此而出现剧烈波动,因此如何应对类似雷曼兄弟破产等重大事件影响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已是信息披露过程中急需完善及加强的重中之中,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重要体现。

Tags: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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