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等重要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概念。原《规定》的政府信息定义仅仅包含了应当公开发布的档案、资料,事实上政府信息不仅仅指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还应包含不公开发布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所有信息。
-为了便于实践中操作,修订稿一改以往的笼统规定,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从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修订稿还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其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社会公益实业建设情况等。
-修订稿还补充规定了政府信息澄清制度、发布协调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制度等多项制度。譬如公开义务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
纵深理解
拆除一扇扇无形的“玻璃门”
有关人士分析说,杭州对《规定》进行修订,一个重要意义是努力拆除信息公开的“玻璃门”。“玻璃门”是什么?表面看,是对信息公开的理解,政府与公众差距颇大。深层次分析,是信息公开的程度,最终仍取决于政府的意愿。
据报载,在全国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没两天,某县5位市民就状告县政府没有公开一家企业改制的相关调查报告。不过,法院未受理此案。县政府为何“不予公开”?据说,是认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几位市民为何偏要“继续告”?因为他们坚持,依据新条例,这就是应该公开的信息。
政府公开信息,有主动,也有依申请公开,甚至还有不予公开,都属正常。但这起诉讼的背后,也暴露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遭遇挑战,难以躲避一道道无形的“玻璃门”。
这位人士分析说,杭州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是破除“玻璃门”的一个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