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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与盾?国家秘密范围与政府信息公开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汴梁晚报 潘洪其 参加讨论

  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官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稳步、快速推进,修改的主要思路是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7月22日《法制日报》)

  还记得,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许多事项都被规定为国家机密。1951年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多达17个种类,几乎到了“凡未公开的信息都是国家秘密”的地步。1989年实施的《保密法》将国家秘密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等七个方面。而今国家对《保密法》进行修改,将进一步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使国家机密越来越少,这个趋势有利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权利,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国家机密越来越少,一个直接的好处是,为保密所支付的成本将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县委、县政府下发的一份改善离退休老干部医疗待遇的文件,都可能被确定为“国家机密”。可想而知,要确保这些“国家机密”的安全,相关部门需要在人力、物力上支付何其高昂的成本。

  国家为保守“国家机密”所支付的成本,还包括由此给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和公民权利保障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一些地方为所谓“保密”而不惜侵犯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将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规定为“机密”,严防农民知晓),国家为此在缓解冲突、维护稳定方面支付了高昂的成本。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是,如何判定某个政府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并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故此,修改后的《保密法》,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有机对接,在保守国家机密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之间达成一个良性平衡,避免因为保守一些无谓的“国家机密”而妨碍政府信息公开。

  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震灾导致的伤亡人数每天都由国家权威部门正式公开发布,今天看来是再自然不过的事。然而,1989年由民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的人数总和以及相关情况”属于秘密级资料,要经过特别渠道批准并“缓冲”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公开。直到2005年8月,这一规定才被正式废止。试想,假如这条规定现在继续有效,那么在汶川震灾发生后,尽管全国上下都在齐心协力抗震救灾,但却无权知道到底死伤了多少同胞,这该是一个多么沉重而荒唐的局面!

  国家机密越多,保密成本越高,国家和政府的压力越大。反之,国家机密越少,政府信息越公开,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共同治理的领域也就越多,国家和政府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小,公民权利将能获得更加坚实的保障,我们这个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的社会,也将变得越来越自由、开放和轻松。

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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