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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还需法律划清界限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新京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加速进行,此次修法在进一步完善国家保密制度的同时,特别提出了“缩小国家秘密范围”、“解决国家秘密解密不及时”等改革新思路,并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问题作出相应规范。这对时下正在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而言,实乃一个重大“利好”。(《法制日报》7月22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近三个月。其间既有公开汶川震情这样的信息公开样板,亦不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挫的公民行动。这种喜忧参半的现实图景,自然反映了不同政府部门行政理念的差异,但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也暴露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等高位级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所谓的“例外”就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此设置了保密审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按照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一制度安排,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而实践中政府信息是“公开”还是“保密”,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作答。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保密立法衔接困难。与过去长期空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相比,现行保密法早在1988年即已出台,彼时并未形成“公开”、“透明”的时代氛围,以致定密标准模糊、程序不严、范围过宽、期限过长等弊端日益显现,许多目前看来应公开的一般性信息都被关入“保密”的牢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设置的保密审查机制,意味着行政机关对信息是否公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难免令人担忧,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是否会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挡箭牌,将大量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装进“国家秘密”的大箩筐,“合法”地压缩乃至剥夺公民的知情权?

  应当说,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近年来,曾有市民遭遇拆迁时,向当地规划局申请公开城市规划信息,但大多被驳回,理由就是“城市规划属于国家机密”,关涉公民权益的城市规划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无论如何难以自圆自说,但在法律缺失的情形下,这类托词往往能够大行其道。

  鉴此,保密法的修订,将有助于划清“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限。而“缩小国家秘密范围”、“解决国家秘密解密不及时”等改革思路更令人期待,因为这种从“强调保密”向“尽量公开”转型的立法新思维,显然有利于拆除原有的阻碍信息公开的“法律壁垒”,遏制借“国家秘密”之名行“信息封锁”之实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既有赖于政府的理念嬗变和公民的意识觉醒,更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纵连横、互相配合。应当说,修订保密法只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相关法制的一部分,《档案法》、《统计法》、《国家安全法》也应尽快纳入修法议程。也只有借助更加开放、更加明晰的制度规范,才能真正达致满足公民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合理平衡,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描绘的“信息公开”、“行政透明”、“知情监督”等民主图景,也才能真正变为现实。

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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