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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报道:信息公开的良好开端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今传媒》杂志 范以锦 参加讨论

  汶川地震报道,各路记者云集,报道规模空前,新闻的开放前所未有。外国媒体对中国政府的处置能力和媒体的良好表现赞赏有加,就连惯于用有色眼镜看中国的某些西方媒体也无可指摘。

  适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不久,如此开放的报道,是条例作用使然,还是吸取了其他重大事件未及时公开带来一系列麻烦的教训。我认为,都有关,要从综合因素来考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订和公布,当然为新闻更加开放提供了制度化的政策依据。但政策、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考虑到每个细节。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政策出台的同时,还有人会去研究对策,好经被歪嘴和尚念歪了。即使无心歪曲,但理解程度不同,贯彻执行的力度也会不同。就拿“信息公开”来说,是能公开的都尽量公开,用足政策;还是找个“合理”的说法,非常有限的公开呢?还有,靠谁来公开?是让少数媒体公开,还是让尽量多的媒体去公开?这些涉及到的具体操作手法是无法定量的,制度、政策往往在冠冕堂皇的合理解释中打了折扣。

  所以,我们在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不仅要关注条例本身,还要用新的理念来看待信息公开和担负传播功能的媒体。用什么样的理念来对待,其贯彻执行的效果是不一样的。要更新理念,就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有些事件,我们国家处置非常及时非常得力,真理在我们一边。可惜的是我们未及时让媒体介入公布,延误时机,带来诸多遗憾。

  为什么不能及时让记者报道,怕记者报道不太准?怕记者到现场影响工作?这太低估了我们记者的觉悟和能力,同时也未全面权衡利弊。大量记者到突发现场采访报道,不可能没有问题,正如我们的政府官员有时也会说错话一样。但我们要看到利大还是弊大。就拿这次地震报道来说吧,虽然也有一些问题,但总体效果多好啊。灾难本身是负面的,但各类媒体在履行社会责任感中,将全民族的力量凝聚起来了,因此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力。政府管理部门和媒体都看到了这一点。

  但愿这次的开放性报道不是个案、特例,而是制度化的良好开端。当然,不同的事开放程度会有差异。但不管如何,能开放都应该开放。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尚方宝剑,有了这次开放性报道的成功经验,应该推动我们观念的转变,使突发事件的开放性报道有制度的保障。

  (作者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

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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