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公共关系 >> 信息披露 >> 正文

信息公开条例在抗震救灾中发挥巨大作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检察日报 未知 参加讨论

  “汶川地震发生后,政府机关的抗灾举措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实施的最生动、最有意义的动员会!”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召开的“抗震救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们纷纷表示。研讨会就《条例》实施一个多月来产生的典型案例、疑难问题、认识分歧,特别是汶川地震之后出现的新动向进行了深入探讨。主持研讨会的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指出,以汶川地震之后政府公开信息的积极举措为契机,消除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观念误区和制度漏洞,认真贯彻好《条例》,是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力支持。

  -《条例》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巨大积极作用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条例》在此次汶川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指出,在汶川大地震的救灾工作中,刚刚施行不久的《条例》正好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积极作用,接受了实践检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对此表示赞同,认为抗震救灾中各级政府充分公开信息的经验表明,认真实施好《条例》有助于增强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增强民众对抗震救灾的信心和参与、支持力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许安标认为此次地震应对中政府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及时澄清了虚假信息,消除了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和盲目行动,减少了无效劳动和资源耗费,做到更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救灾物资和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了赈灾捐助财物的作用,保护和调动了捐助人的积极性。

  莫于川表示,在汶川地震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政府机关都及时、主动、准确地公开信息,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条例》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

  由于《条例》正式颁布的版本中没有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条。因此,“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否构成这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应如何体现落实,便成为《条例》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莫于川认为,尽管一个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则常常会在总纲部分加以规定,而《条例》中却没能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但从《条例》起草过程和背景因素来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经是这项立法活动始终坚持的核心精神,无论从具体法条的直接推导和立法背景的间接推导中,都能体现出这一点。

  许安标从另外一个角度阐释了这个问题,他认为立法的时候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就是某一个精神、原则不一定写得太清楚,而是将其隐含在法律条文当中,某个原则写不写并不重要,关键要看在具体条文中是怎么体现的,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从《条例》本身的愿望和导向看,应当解释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1] [2] 下一页

Tags:信息公开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