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逐步理顺政府的监管体制,外部的监督也不能忽视。王锡锌提出,法律上应该有相应的条款来鼓励和培育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维权组织,并为他们提供支持。“这样一些协会和组织在危机预防和控制上能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是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力量。立法上如果能做到,将是食品安全领域重大的体制创新。”
免检制度之弊
“倾向于取消免检制度……免检标志较大幅度的贬值具有相当的可能性。”深圳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曾在今年第3期《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一文,并提出了上述政策建议。仅仅过了几个月,预言成真。9月18日,问题奶粉事件曝光一周后,国务院宣布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同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9号总局令,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问题奶粉事件中,公众迷惑的是,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的几大知名乳品企业的奶粉,都享有“国家免检”的称号。按照《办法》规定,这些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本质上看,免检是一种以政府为担保的激励措施。应飞虎表示,“免检标志既是企业的质量信号,也是政府的质量信号。消费者对这种信息的信任较多地来源于对政府的信任。”
以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省监管成本为初衷的免检制度之所以迅速贬值并被废止,原因归结起来有两个:一是门槛不高,二是监督追惩不力。
例如,《办法》第八条提出了免检产品应当满足的条件,其中第三款规定产品标准必须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第四款要求免检产品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乳制品企业要想达到国标并不难,因为我国的鲜牛奶收购环节至今沿用1986年的检验标准。同样,连续三次检查合格的门槛要求也过于宽松。更令人尴尬的是,这一规定在逻辑上并不成立。正如应飞虎所言,三次抽检合格仅能推导出同等条件下后续抽检的合格率会非常高;但并不意味着在没有抽检威胁的时候,产品的合格率也会很高。
《办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免检产品的监督办法,如第十四条求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要求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时,企业也应在三十日内向质检部门报告。在应飞虎看来,这种规定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质检部门对信息的被动获取。这种“监督”以对企业完全信任为前提,而信任很可能被滥用。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这样的事后追惩措施显然算不上严格。王锡锌反复向记者强调,“自我监督必定要伴随着非常严厉的法律和社会制裁机制。免检作为一种激励,应该与更严格的责任追究相挂钩。”
免检制度的缺陷和弊端在这次问题奶粉事件中暴露无疑,因此,它被及时废止深得民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