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情决定政府出台鼓励集中的钢铁产业政策
国情不一样,历史不一样,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不同于欧美国家那样限制产业集中的政策,应该鼓励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迅速地做强做大。
在1900年前后的五十年,美国是全球的工业霸主。产业之内的兼并重组风起云涌,为了限制产业过分集中,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限制企业之间的横向并购(即同业并购),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1950年的《塞勒-克福弗反对并购法》、1976年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订法》、1980年的《反垄断程序的修订法令》等。
我国的产业结构与企业竞争环境不同于美国当时的情况,这个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不仅不要采取限制产业集中的产业政策,反而要出台鼓励产业集中的政策。
由于受到西方经济管理思想的影响,我国产业管理部门一度对“是鼓励产业集中?还是限制产业集中?”等问题犹豫不决。经过多年的犹豫后,国家发改委最终于2005年7月8日发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这是我国第一个鼓励并购的钢铁产业政策,政府采取了与欧美国家完全相反的产业管制政策取向。
出台《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钢铁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兼并、重组,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集团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0年,钢铁冶炼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对我国钢铁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是支持钢铁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减少钢铁生产企业数量,实现钢铁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跨地区的联合重组,到2010年,形成两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大型钢铁企业均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支持其公开上市,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参股、兼并等方式重组现有钢铁企业,推进资本结构调整和机制创新。
二是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联合重组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适当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度,并在主辅分离、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大规模并购打造钢铁强国
我国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始于“九五”期间。1997年,国家下达关于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的部署之后,先后有30多家钢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自2005年国家发布《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以来,又有10多家钢铁企业推进联合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