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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MBO方案悖论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5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在MBO模式中,管理层通过杠杆收购企业所有权正是将剩余索取权分给经营者的一条途径。在国有产权条件下,由于产权的不明晰,即使从财产所有权角度而非企业所有权角度(张维迎,1996)分析,政府官员从个人决策最大化出发,并不能恰当地运用赋予其的决定权,“廉价投票权”必然普遍存在,使得经营者选择、政企分离、国有资产不被经理侵蚀等成为不可解(张维迎,1998)。因而,需要对这种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事实上,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湖南友谊阿波罗、粤美的和宇通客车等一系列改制中MBO的运用,都说明了MBO在我国很强的生命力。但以上分析中暗含着这样的假定:管理层具有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受到严格的监管。若以上假定不符,则国有企业改革中MBO的价值需要慎重看待,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企业没有好的监管机制条件下,MBO并不一定能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相反,国有股减持用MBO 的方法,是对股民最大的剥削(郎咸平,2001) 。而本文作者的研究说明,在企业原管理层为政府指派的情况下,管理层具有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假定也不一定能成立。在第三节,本文拟就我国国有企业MBO进行简单探讨,将管理层限制为政府指派,讨论在此现实前提下我国国企MBO的可行解。 三、 我国国企MBO的可行解分析

  (一) 前提假设

  具体分析前,需要先就MBO方案中行为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出发点进行设定。经济学上假设个人决策最大化,任何人的行为本身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施MBO与否,参与选择的各行为主体也不能违背这个前提。

  1、所有权代理人选择MBO,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实是让管理层分享剩余索取权,而是否让后者参与分享,取决于分享给所有者增加的收益或减少的成本大于因经营层分享而增加的支出。私有产权条件下,这种收益表现为管理层提高努力程度带来的企业效益改善和自我监督减少的监督成本。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鉴于上一节提到的“廉价投票权”的普遍存在,本文假设所有权实际代理人(政府官员)对是否选择MBO也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这种利益及其实现成本可分解为显性与隐性。

  2、MBO后管理层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有变化。

  管理层是否选择MBO取决于选择与不选择的收益比较,若选择MBO后其收益大于其不选择时的收益,则管理层选择MBO,反之则不雪其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与收益直接相关。在这里本文假定这是直接正相关的,也就是指隐瞒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其收益越大。

  (二) 基本分析

  为简化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本文将企业经营者简单分为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和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两类极端类别,而不讨论中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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