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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治理新论:下级监督与监管机构改革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5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监管机构内部也须引入有效治理结构

  监管职能行使采取上对下监管,本级机构只行使信息和协调职能,其编制和经费独立,分配上采取高报酬高工资高提成奖励。人事问题上,庸官无能而能者替之,实行累计业绩考核,长期无业绩者汰,并不得再次转岗。此外,上级不决定下级去留,工作安排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均细化到一个细块由单独的工作人员负责,区分重轻急缓,招标配给,区别量分。工作业绩由上上级监管部门或本单位内部员工委员会组织考核,阳光操作,所有的量分记录及计算过程均详细记录在案并随时可供所有相关人员查阅。条件具备的应实行数据库管理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完成。要建立监管人员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法规,凡过去监察有功或作出主要贡献的监察技术人员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与被监管者相勾结的任何部门和领导不得随意解除其职务或单方面调离其原工作岗位。对因公造成自身或家庭利益损害的监察人员财政和人事部门要对损害造成的后果予以终身保障和扶持。 三、关于治理结构改革的其他具体问题

  1、监管机构领导的激励。实行改革后不会影响原单位领导的正常激励,改革只是使权力的使用更趋合理化,同时着力构建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原领导者在经变革后的新机构中权力缩小的本身并不会影响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具体来说,上下级在这场改革中都能各取所需。首先,所有人员的安全都得到了保障。人员编制独立,行使职务受法律保护并不受上面随意调动,经费优先支付,出了问题有保障。其次,领导者可以放心大胆干,干出了成果可以从所有下级的奖励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即对领导人实行按团体工作业绩进行的奖励。领导懂专业技术的还可直接从事项目审理工作,从查出的违纪金额中获取提成,对专业技术外行的领导则可充分发挥其政治和思想工作特长通过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成果获得报酬从而实现激励。再次,改革后单位内部形成了按业绩凭贡献论绩排辈拿奖励的格局,将极大改善过去不合理的分配状况,促进工作人员积极努力学习业务,从而极大增强单位整体监督效果,取得良好的监督效应,将腐败现象彻底杜绝。而由于单位工作成效的有效提升,根据新修改的监管机构用人条例,其领导者将获得擢升,另委以高任,而其下属表现优异者亦可荣登其位,岂不美哉?如此改革则尽心尽职者受到嘉奖,昏庸无能者遭受淘汰,大大缩短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治理进程,腐败现象可以从速灭绝矣。

  2、关于线人。线人实际上是我国廉政建设实践中的新现象,目前在一些地方进行试验已取得良好监察效果。笔者主张对被监察对象实行内线外探双重治理。对于这一点是否会侵犯有关领导人的隐私,此种质疑是大可不必的。所谓领导者并不是封建官僚,而是人民公仆,必须对人民负责且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光应作为领导者考核内容的一条而且还应写进宪法党章。既然要监管则相当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领导者的私生活,而这在民主发达国家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保证国家和人民利益,经过有权限的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对领导者在适当时候和环节行使监督是必须的。那么,对担负特殊任务同时又肩负本单位相应职责的线人应作何种激励和考核呢?首先,线人应按单位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接受本单位的统一领导,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单位民主治理,如加入单位内部的员工委员会或其他员工维权组织(如果有的话),行使自己正当权益。其次,对本单位领导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履行信息搜集传递职能,发挥腐败预警机制。再次,一旦证据确凿,违规事件案发,配合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争取最大成果。对监管机构而言,在案件告破后,有责任和义务为线人做好保密工作并兑现承诺(包括经济的和其他奖励,应以签订的契约为准)。揭发出大案要案的线人监管机构还应建立专档为其本人和家属购买保险或进行终身安全保障以彻底消除可能的后顾之忧(此意即是你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我即要代表人民也对你仁至义尽),如此制度安排符合制度应有的激励之义并有助于强化监督的社会学习效应,形成在监督激励上的社会良性反射机制,使群众敢于监督和乐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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