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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治理新论:下级监督与监管机构改革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5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3、关于行贿受贿的宽大处理。贪官马德受贿600多万,在法庭上说,你们审查我的罪行,为什么要放过那些行贿的人?没有他们行贿就没有我的受贿,我全是被他们害了。由此又引发了我们的思考,有三:一是受贿的原因真是因为行贿吗?即使你不去主动接触那些有意行贿者,但你可以拒绝接触那些行贿者,这一点是可以洞察出来的。你既然受了贿,就说明你有主观的故意;其二,你作为领导,制度和处理流程全由你定,你既然受了贿又能办成事,说明你订的制度有漏洞,而你明知制度有问题却不去自觉地改变它,即放任这种有漏洞并可造成腐败的制度,也表明你心存据此制度缺陷以谋私利的动机。3、根据微观经济学中的“信号”理论,行贿者向你行贿也可能出于不得已。你凭借有漏洞的制度和工作处理流程以及你威力无比不受监督的权力正是向行贿者发送了一个强大的信号,非我不能办成事,有我才能办成事。这种信号一旦被久经沙场的行贿者所接收,你想他不找你找谁?由以上分析不禁可以得出另外一个惩治腐败的副产品,即分析官员的不作为,包括制度上的不作为和明知但行动上的不作为或假作为(不含通风报信的),以此可以作为判断考核官员主观上是否具有廉政之心的重要依据。那么,关于行贿受贿在量刑方面分别应作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法律上应明文规定“坦白从宽和抗拒从严”的原则且在具体量刑方面应有更为细致的规定。根据博弈理论,如果对行贿者放弃追究,在没有什么行为后果且行贿具巨大收益的情况下,行贿者必然会选择继续腐蚀我们的干部,但若对行贿者施以重罚,则行贿者又会与受贿者在不作事先商量的前提下自觉结成利益同盟,从而给执法办案带来一定障碍甚至造成无疾而终。所以为加强反腐力度而对腐败加大处罚但在法律上预留下宽大处理空间无疑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并有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告结。双方反复博弈的最终均衡结果是选择彼此背叛和彻底坦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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