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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变迁及其解析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5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财税体制改革高度相关

  国家能力被定义为国家将自身意志(preference)转化为现实的能力。用公式表达为:国家能力=国家实际实现的干预程度/国家希望达到的干预范围。既然“财力是国家的神经系统”,国家的所有职能都需要财力支撑,财政汲取能力就被视为国家能力的直接表现,因为它决定着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贯彻自己的意志。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以至到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部门的贡献。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当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历次财税体制的改革就必然具有者高度的相关性。在财税体制的基本框架保持不便的条件下,无论是增加企业留利和自主权,或是放开价格和调整价格,都会使财政平衡发生危机,因此,改革者总是在保持财政平衡与给予企业自主权之间徘徊,经济上也就表现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境地:市场化的企业改革必然影响国家的财政平衡,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入增加,企业扩大生产的后果是财政赤字的增加和通货膨胀严重;而当财政发生危机的时候,国家必然对原来改革暂时叫停。1978年以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在于财税体制的改革交织在一起的。

  1978——1982年的利润留成和利润分成(盈亏包干)制允许试点企业在实现增产增收后提取少量利润,并可以以奖金行使发给职工。目的在于以物质奖励刺激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并又增加工人的收入提高公众对当前主张改革的政府的支持度。财政体制上,在四川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试验。然而,企业的利润留成与国家宏观上的财政平衡发生了矛盾。1979年和1980年出现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财政赤字,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国家转而强调确保财政收入,要求以也首先保证向国家交纳利润的基数(或者亏损基数)。1983——1986年的两步“利改税”一方面以统一的税收形式代替谈判决定的利润上缴率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另一方面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中央—地方财政体制也相应的坐了调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利改税”使中央征收了当时税源较大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也上缴了中央,地方财政只能依附于乡镇企业和地方工业的利润,所以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强烈抵制。而“鞭打快牛”式的累进税也压抑了企业的积极性。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同盟联合抵制“利改税”,国家财政收入仍然出现较大的赤字。1987年以来的企业经营承包制切实落实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大包干”制,增大了留归地方的财政收入,地方超收部分基本留给地方,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较大。但承包制在客观上也影响到了宏观经济稳定和微观公平竞争(何帆,1998)。

  1990年代以来,工业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财政贡献不断下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成比例的提高其财政收入比重,加之五花八门的减免税和普遍的偷漏税,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迅速下降,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比重的下降,即: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断下降;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同时,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一直伴随着巨大的财政赤字。1994年分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按照事权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标准,初步建立了中央向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这表明,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仅仅依赖于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还要依赖于新兴的非国有部门。1978年,新兴的非国有部门的产出在工业总产值中仅占22.4%;199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45.4%;1996年扩大到71.2%;1998年,非国有经济部门创造出73%以上的工业总产值,63%以上的GDP,10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80%以上的经济增长。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提出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变“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为“统一所有,分级行使所有权”正是在国有部门的缩小和非国有部门的扩大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可以预见,当新的国有部门改革开始之后,必然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出现。国家财政不再依附于国有部门标志着为市场经济立宪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已经为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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