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首次超过了20%。1月中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但是围绕企业债的发行,近几年来争议不断,作为发行制度基础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久拖未决。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主管企业债发行的理念和办法也受到了质疑。不少人认为,企业债发行的计划色彩过于浓重。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负责企业债的发行管理工作。日前,该司司长徐林接受本报独家专访,对于国家发改委要不要管企业债,对于企业发债资金用途是否应该审查,以及企业债发行的改革思路进行了细致的阐释。
基本制度统一
当前,业界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债和公司债要不要集中统一监管,谁来监管?一种观点是,监管部门只需对交易行为、发债主体信息披露等监管,但不需要监管发行审批。比如在美国,股票发行不是由证监会审批而是由交易所来定,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也有类似的问题。
徐林认为,从中国宏观调控的基本内容和市场发育程度看,短期内可能到不了这一步。他说,集中统一监管最重要的就是发行管理制度和发债标准的统一,至于是不是由一家部门来审定、备案或核准,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目前企业债的发行,实际上都有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参与,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存在障碍。
外界认为,全国金融会议认可了发改委管企业债、证监会管公司债、人民银行管短期融资券和金融债的体制。本报获知,目前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正在就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的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徐林认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界定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发行的基本制度应该统一。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在共性要求基础上,针对企业债券不同于公司债券的独有例外做出相应规定。
此前,一度传言证监会将统管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最近几年,业界一直有声音认为,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管得比较死,行政审批色彩比较重,有机构称之为 “零风险的计划经济管理思路”。
对此,徐林并不讳言。他说,国家发改委早就认识到企业债券管理的现行制度应该改革,曾希望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好,把改革的思路通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予以体现,在此基础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但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由于不同部门之间一直存有争议,修订后的《条例》一直未能出台。在筹备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期间,考虑到对这些问题也会有研究,所以一直未提交国务院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债发行制度改革的困境——— 本来指望按照修订后的新《条例》调整原来不合理的一些发行管理制度,但新《条例》出不来也就动不了。因为这涉及到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对现行办法进行改动。现在看起来,原来修订的《条例》还需要进一步修改,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发行的要求。
徐林介绍说,过去国家发改委只参与而不是牵头管理企业债的发行。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债出现了大面积不能兑付的情况,而且那时候企业债很多是个人购买,一旦兑付不了,就会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来牵头管理。当时第一件事就是要解决遗留问题,解决不能兑付的问题。在对遗留问题进行消化的同时,企业债开始从较小规模逐步扩大。2000年只发行82亿元,而且发债的主要是中央企业。2001年扩大到137亿元,从2002年开始,,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开始快速扩大,2002年到2004年均为300多亿元,2005年600多亿元,到2006年已经超过1000亿元。关于监管主体的争论,也正是在企业债规模逐年扩大的情况下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