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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自从1988年监理制引入以来,经历了试点(1988年—1992年),发展(1992年—1996年)和全面推行(1996年至今)三个阶段,我国的监理制度已逐渐步入正轨。但是我国的《土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订立于1991年,即当我国的监理制尚处于雏形阶段。时至今日,《示范文本》仅从时期看已有着不可弥补的缺陷。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有四十余年的历史,已经发展成熟,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制度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施工、监理队伍走向国际化。但应注意《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示范文本》各自的特点,以便我们取其精华,保留我们的优势。

  1 作用的范围与效力

  《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的通则,已经日趋成熟。一般的国际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合同均可以以它为依据。该合同条件规则详细,适用性强;使用者可将有关法律、法规附于专用条款部分。但是《FIDIC合同条件》本身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合同效力。我国《示范文本》是针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特点制订,适用于国内大、中、小型工程。它尚处于发展时期,亟待进一步完善,尤其缺乏与我国现行监理制有效结合。但是,它与我国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将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则融于合同条款之中。例如,我国《示范文本》及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转包。我国建设部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条“签定合同,必须以《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条款”,说明本合同条件同时具有合同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

  2 合同中的时间规定

  《FIDIC合同条件》中日期均为7的倍数,适合于大型工程项目。在大型工程项目施工中,咨询监理组织结构级别较多(例:监理员→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总监工程师)。但对中小项目管理层次要简化得多,显然日期以7倍数将会贻误工程。虽然专用条款可对日期修改,但对整个合同条件的日期全做修订则显得很麻烦。而相应的我国《示范文本》对日期规定相对较短,不适于大型项目。因此,在订立合同文件时,必须注意“日期”的合理性。防止因“日期”不合理使各方频繁违约,最终使合同流于形式。

  3 关于工程规范

  《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规范”为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的对本项目的技术、质量、工艺有关的要求;其规程和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示范文本》中“工程规范”主要指有关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地方规范的总称。所有这些规范是在对我国的现行的结构计算体系,材料和施工工艺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并经过长期研究、实验后制定的,因此更适合于我国工程实际。但由于规范具有相对滞后,对一些新产生的材料、施工工艺往往未涉及。因此可参考《FIDIC合同条件》关于“工程规范”的制定办法在具体合同中制订本工程的专门“规范”,使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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