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为我们的所有目标提供着物质手段。同时,我们的大多数个人努力,也是为了给别人的目标提供手段,以便让别人也为我们的目标提供手段。仅仅是因为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手段,我们才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目标。
由此可见,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不可缺少的条件,而自由企业制度既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也是这种自由的结果。所以,在讨论〖HTH〗自由企业制度〖HT〗的〖HTH〗道德因素〖HT〗时,我不想只谈论经济生活的问题,也想考虑一下自由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就这里所说的自由而言,根据伟大的盎格鲁·萨克逊传统,我是指不受他人任意干涉的状态。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的经典概念。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受到的强制,仅仅是普遍有效的、平等适用于一切人的法律所规定的强制,而绝不是专横的行政当局的决定所规定的强制。
这种自由同道德价值的关系是相互的和复杂的,因此我只能像草拟电报稿那样,谈谈其中的一些要点。
一方面,一个古老的发现是,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一般而言,人民和各阶层只有在长期享有自由的情况下,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标准棗这和他们所拥有的自由程度成正比。另一个古老的观点是,只有在自由的行动受着强有力的道德信念引导时,自由社会才会良好地工作。因此,只有当自由已得到确立时,我们才能享受到自由的好处。对此我还要补充说,要想让自由有良好的表现,不但需要强有力的道德标准,而且要有一种特定类型的道德标准;在这些道德标准成长壮大的自由社会里,一旦它们变得无所不适,也会毁了自由,同时也就毁了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
在谈论这个并非人人明白的问题之前,我要就两个古老的真理说几句话。这本是大家都熟悉的事情,却时常将它们忘记。自由是道德价值棗当然不仅仅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价值,而是指所有价值的根源棗成长所必需的摇篮,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事情。只有在个人即做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有道德价值,只能因为它是出自选择而非强制。正是在我们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得以展现。每个人在把普遍的道德准则用于具体情况时,都不断被要求做出解释和采用一些一般原则,并由此创造出具体的价值。
此时此刻我没有时间说明,为什么一般来说,自由社会事实上不但是守法的社会,并且在现代也一直是以救助病弱和受压迫者为目标的一切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的发祥地。另一方面,不自由的社会无一例外地产生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甚至是对恶人的同情。
我还要谈谈问题的另一面。显然,自由的成果取决于自由的个人所追求的价值。不可能断言,自由社会总是必然地发展出我们所赞成的价值,或者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它会坚持那些与维护自由相契合的价值。我们只能说,我们所持的价值是自由的产物,特别是基督教的价值,必须依靠那些成功地抵抗政府强制的人士,才能得到肯定;个人自由在近现代所受到保障,我们要把这归功于人们有着能够遵照个人道德信念行事的欲望。对此我们大概还可以补充说,只有那些所持道德价值本质上同我们相似的社会,才作为自由社会生存下来,而在另一些社会,自由已经枯竭了。
这一切都强有力地证明了为何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自由社会要以强大的道德信念为基础,为何我们若想维护自由和道德,我们就应竭尽全力传播正确的道德信念。不过我主要担心的是一种错误看法,即在给予人们自由之前,他们必须先有美德。
不错,缺乏道德基础的社会,会是个让人们的生活十分不愉快的社会。但即便如此,它也要优于既无自由又无道德的社会。它至少有望逐渐产生出受到非自由社会阻止的道德信念。恐怕我在这一点上和约翰·穆勒的有着强烈的分歧,他主张,人们在尚未获得遵循信念或信仰的指导进行自我完善的能力之前,“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默默地服从某个阿克巴或查理曼大帝,假如他们有幸找到这样一位君主的话”。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麦考利说出了一个古老传统中更伟大的智慧。他写道:“如今许多政治家有一种习惯,以为在人们没有学会使用自由之前,就不该让他们自由,此乃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这种教条堪与古老的故事中那个蠢人相比:他决定在没有学会游泳之前绝不下水。如果让人们一直等到他们全都变得聪明善良时才获得自由,他们也就只好永远等下去了。”
刚才我仅仅重申了古老的智慧,现在我必须转而谈谈更为严峻的问题。我已说过,要想让自由有良好的表现,不仅需要人们有强烈的道德信念,还需要他们接受某些特定的道德观念。我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在某些限制之内,功利主义的考虑可以对改变具体问题上的道德观念有所贡献。我也不像坎南所说,认为“在平等和经济这两条原则中,平等终究略逊一畴……对于在什么事上可以平等,人类的判断变幻无常,而……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之一,是人类一再发现,本以为十分公正和可以平等对待的事情,在某些具体场合会变得不经济,或有可能总是不经济。”
这当然不错,也很重要,尽管不一定人人听着顺耳。不过我所关心的是一些更一般的观念,在我看来它们是自由社会的基本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它就无法生存。我以为有两个这样的关键性观念,一是有关个人责任的信念,二是同意这样一种制度的公正性,在这种制度下,物质报酬与一个人为其同胞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的价值相一致,而不是与作为一个整体的他因自己的道德操守而受到的尊重相一致。
对于第一点我只能说上三言两语,虽然我感到这十分困难。现代社会的各种发展是科学谬误毁灭道德价值这个故事的一部分,近来这一直是我思考的主要问题棗一位学者恰好正在研究的题目,在他看来也会是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题目。不过我只想用几句话来谈谈与此相关的问题。
自由社会总是对个人责任有着强烈信念的社会。它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和信念做事,并将产生的后果归因于他们。目的在于,当人们理性而合理地采取行动时,使他们的行动具有价值,并且要让他们相信,他们的成就主要取决于他们自己。这后一种信念无疑不是无懈可击的,但它在促进首创精神和谨慎小心这两个方面,的确有着神奇的效果。
由于出现了令人奇怪的思想混乱,有人逐渐认为,这种有关个人责任的信念已经被驳倒了,因为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了各种事件普遍棗尤其是人类行为棗受一定类型的因果关系决定的方式。对于影响人类行为的各种环境,我们的理解在不断增加,这大概是不错的,但也仅此而已。不管什么人,不考虑到他的全部经历所塑造的个性,我们就不能断言,他的某个特定的自觉行为,是我们可以具体指明的具体环境的必然结果。我们有些人类行为如何能够受到影响的一般知识,我们利用这些知识对人做出褒贬棗我们这样做,目的在于让人们以可取的方式做事。对责任的信念正是建立在这一有限的决定论上棗事实上,我们的知识所能证明的也只有这么多。只有相信存在着一个处在因果关系之外的形而上学自我的人,才能够为这样的主张辩解:认为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毫无用处的。
在这个对立的、自以为科学的观点背后,隐藏着一个拙劣的谬论棗舆论压力使大家服从游戏规则。正是这种谬论,在破坏社会发展出来以保证正确行为的主要设置方面起着最深刻的作用。它所造成的结果是“精神疾病的神话”,杰出的精神病学家T.S.萨什博士最近在一部以此为标题的著作中,对这一神话提出了正确而严厉的批评。到目前为止,我们大概还没有发现教育人们遵照某些使他们以及他们的同胞的社会生活不至于太不愉快的规则生活的最佳方式。但是就我们现有的知识而言,我相信,如果不利用褒贬的压力让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他承担自己哪怕是无辜的过失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便绝对不可能建立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
但是,如果对于自由社会来说有一点十分重要,即一个人从其同胞那里得到的声望,取决于他在多大程度上遵照道德律令的要求生活,那么同样重要的是,决定着他的物质报酬的,不应是他的同胞对他的道德操守的看法,而应是他们赋予他为他们提供的具体服务的价值。这使我提出了第二个问题:要想维护自由社会,就必须让社会公正的观念占主风。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自由社会的捍卫者和集体主义制度的倡导者存在着严重分歧。并且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鼓吹社会主义公正分配观的人,一般都是直言不讳,而自由的支持者却毫无必要地羞于坦言他们的理想的内涵。
简单的事实是,我们希望个人拥有自由,是因为只有当他能够自己决定做什么时,他才有可能对自己特有的知识、技巧和能力加以充分的利用,对此谁也无法做出全面的评价。要想让人充分发挥他的潜力,我们必须允许他根据自己对各种机会和可能性的估计采取行动。既然我们并不了解他知道什么,我们也无从断定他的决定是否合理。我们也无从知道,他的成败是因为他的努力和远见,还是因为他交了好运。换言之,我们只能看结果,不能看意图或动机,只有当我们允许他让其同胞自愿为他的服务付钱时,才能够使他利用自己的知识做事,这同我们是否认为他的报酬符合他所嬴得的道德美名或大家给予他的声望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