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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作为公司的一项权利,能为公司提供长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其他企业侵犯了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提出诉讼,以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订成本管理和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核定的利润指标,编制公司成本、费用预算。按期编制成本报表,核算商品明细,购销成本,正确归集,划分成本界限。

  第四十四条 按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的执行情况及升降原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提供有关成本费用资料,做好各部门考核工作。

  第九章 税金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纳税。

  第四十六条 进行税金核算,正确计算增值税发票金额,严格销项税票的控制管理, 并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增值税发票、税务报表及印花税票。

  第十章 利润核算

  第四十八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

  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他人使用公司资产收入确认原则为他人使用公司资产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公司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十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 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会计主管人员应共同核实利润是否正确,并按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部门执行利润预算情况。

  第五十四条 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利润。

  第五十五条 会计主管应审查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分析利润增减原因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并向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编制全面预算提供上述资料及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置总帐帐户,定期核查检查明细科目余额与总帐帐户余额是否相符。

  第十二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六十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十五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部分档案资料保存二十五年和永久保存。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第六十六条 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帐本,不得重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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