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
1、公司委托贷款时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委托贷款,贷记银行存款, 并按期限计算应收利息,但如果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则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利息的金额,期后收回的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首先冲减委托贷款的本金。
2、会计期末,公司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公司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冲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二条以上各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各子、分公司计提时必须附有详细依据,经各子、分公司经理同意,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就提取的依据、方法、比例、数额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监事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列席董事会讨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对会议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及计提依据的充分性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