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成本的控制
第六十八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或分公司每年初下达生产经营计划,年终按计划完成情况考核。
第六十九条 由下属公司提出年度生产成本计划,母、子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实行。
第七十条 对以下三个关键点,应通过恰当手续,经过特别审批或一般审批:
1、生产指令的授权批准;
2、领料单的授权批准;
3、工资的授权批准。
第七十一条 成本的核算是以经过审核的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人工费用分配、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为依据的。
第七十二条 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人工费用分配、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均事先编号并已经登记入帐。
第七十三条 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采用适当的费用分配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流程和帐务处理流程。
第十五章 资金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预算实施监控,并按工程进度及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经理在预算核定的范围内签批。
第七十五条 公司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临时拆借,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六条 银行贷款根据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现金出纳与现金记帐必须职务分离;现金折扣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 每日及时记录现金收入,现金收入记录要严格实行内部复核。
第七十九条 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与帐面余额核对。
第八十条 定期取得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与总帐的登记职责分开。
第十六章 存货的控制
第八十二条 存货采购要经过适当的审查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存货成本的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要正确无误,计价方法要一贯执行,实行内部核查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存货的领用须经适当的批准,手续齐全。
第八十五条 存货保管人员与记录、保管理人员职务相分离。
第八十六条 存货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十七章 原料采购的风险控制
第八十七条 对进入公司的全部材料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进入公司的所有材料必须满足质价相当,足数足量,价格、型号、规格准确,具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八十八条 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制,标的由母、子公司提出,公司总部核准审定。逐步实行网上采购。
第八十九条 标的属商业机密,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否则责任人将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十条 招标购买方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准随意变动,在发现执行过程中与原合同有误的地方,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有权决定合同的延续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订货单、验收单和卖方发票一应俱全,并附在付款凭单后;购货按正确的级别批准;注销凭证以防止重复使用;对卖方发票、验收单、订货单作内部核查。
第九十二条 订货单、验收单、卖方发票均经事先编号并已登记入帐。
第九十三条 计算和金额严格进行内部核查;采用适当的会计科目表;应付帐款明细帐内容要进行内部核查。
第十八章 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资产处置)500万元、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必须将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评估。对超过5000万元(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方案具体实施时,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具体落实。
第九十六条 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和保管等方面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按每种证券分别设立明细帐,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核算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 并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九十七条 投资明细帐与总帐的登记职务分离,投资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九章 筹资活动的控制
第九十八条 借款及利息支付、发行股票及股利支付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严格履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要登记入帐。
第一百条 借款均为公司承担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代表所有者的法定求偿权。
第一百零一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确保属实。
第二十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