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财务管理 >> 税务筹划 >> 正文

税收筹划不可顾此失彼──一个吸收合并案例引发的思考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甲酒店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历年经审核可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年度 可税前弥补的亏损

  2001  821.90

  2002  316.46

  2003  427.27

  2004  349.15

  2005  259.73

  合计 2,174.51

  甲酒店有限公司2001年度亏损821.90万元,按照税法只能以2006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而甲酒店有限公司2006年仍持续亏损,其自身无法对该亏损予以弥补,因此该集团决定进行适当的筹划重组,使甲酒店有限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能在法定弥补期间内(前五年)得到弥补。

  2、重组目标

  (1).酒店有限公司能得以持续经营(不通过清算程序);

  (2).以前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亏损能在税前得到弥补;

  (3).在法律上和税收政策上不存在障碍;

  (4).重组成本(涉税金额、中介费用等)较小。

  二、方案设计之吸收合并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税收筹划吸收合并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