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案设计之投资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该集团决定实施如下方案:将甲酒店有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再配上与评估值接近的负债,与集团关联度不高的其他公司A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B,随后A以象征性价格收购甲酒店有限公司所拥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原甲酒店有限公司在上述重组完成后予以清算注销,乙公司再择时以免税合并方式吸收合并B公司,先让甲酒店有限公司弥补亏损,然后吸收合并B公司以避开关联方交易。
这是一个设计精妙的方案,较原方案多了些步骤但也为该集团争取了时间和避开了形式上的关联方交易。可是越是精妙的方案越是提高了操作的复杂度和难度。
首先,产生了资产评估费用。
其次,B公司新设遇到了困难。资产+债务的投资方式虽然新公司法未有明文禁止,但工商部门谨慎认可这种设立的方式。经过多次协调,虽然工商部门最终认可了这种方式,但沟通成本已经超出方案设计时的预期。
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A公司应投入适量的货币资产(视酒店有限公司行业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定),在房地产市场银根紧缩的金融政策下,增加了该方案的操作成本。
至此这个以节税为目的的筹划方案所增加的税外沟通成本已经超出企业的预期,税外沟通成本大大减少了税收筹划的节税收益。
四、由此引发的思考
这个方案的一波三折折射出了税收筹划的复杂性和系统性。一个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停留在财税法规意义上的可行即可,它需要更细节的思考和推敲。税收只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成本或者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增加企业的净价值而不仅是增加企业的税收价值。税收设计本身也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本,越是精妙的方案在节税的同时越会带来更多的税收外成本。税收筹划不可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