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亦即将某一部分税权划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德国与日本是这一类型的典型。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分联邦、州和区三级,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专享税与共享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在德国,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州以下地方当局则无税收立法权。在征管权方面,除关税及联邦消费税外的其他税收的征管权均分散给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于州一级。日本与德国类似。日本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盯村三级自治。税收立法权大多集中于中央,管理使用权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对地方的税权限制更详细具体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税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许多相关规定的制约,如课税否决制度、对特定税种税率规定上限甚至统一税率等。税收根据行政体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所得税分为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消费税为共享税,共享税收入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配。该方式若处理得当,可以体现出集权而不统揽,分权而不分散的优点。
3.集中型。指基本税收权限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较少的权限,如在英国、法国、印度和韩国,不论中央税还是共享税或地方税的立法权均集中于中央,地方只对其专有税种享有一定的调整权和征管权等机动权力。
采用后两种税权模式的国家为适度的分税制(集权分税型)。适度分税制的特点是:第一,在税种划分上,除中央税和地方税外,还设置共享税;第二,中央制定统一的税收法律和管理法规,地方政府主要是执行中央的统一税法或以其为依据,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实行这种分税制的多为单一制或中央集权制国家。
上述税权模式,均系各国基于不同的政体、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而采取的,很难说孰优孰劣。但各国政府无一不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首先以法律形式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加以规范,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中央和地方税权;其次,即使在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也考虑到如何在保障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这也是分税制正常运行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最后,制定相关法律,对税权的设置及其内容加以规范,使各级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力。鉴此,我们有必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划分税权,解决现行税权设置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