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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新会计处理与新税务处理差异 (1)

作者:兰勇    文章来源:价值中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38号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6日公布(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有关税收法规,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务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的操作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存在许多差异,所以操作难度较大。本文试从以下方面将两种不同处理差异作一解析。

  一、计提“资产减值”的差异

  (一)“会计准则”中,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有大量规定外,在第1号“存货”、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15号“建造工程”、第18号“所得税”、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具体准则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企业存在的资产,都应当在期末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在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都应当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10条、第55条规定,企业计提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口径、比例、确认标准的差异

  (一)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的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一律采用备抵法,及时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原则上要求采用直接转销法,即待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并冲销应收款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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