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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新会计处理与新税务处理差异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价值中国 兰勇 参加讨论

  五、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八、其他支出的处理差异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部分及其他捐赠支出;

  (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四)职工福利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

  (五)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

  (六)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七)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八)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九)贿赂等非法支出;

  (十)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支出超过或高于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应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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