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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新会计处理与新税务处理差异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价值中国 兰勇 参加讨论

  (二)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口径上的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值得注意的是,应收票据因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6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会计和税法在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的时间上不一致,税法规定是直接计提,而会计规定要待转入应收账款后再计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金,从而否定了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差异

  1.“会计准则”因为在方法上不再局限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不同的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是不同的,相应采用的计提比例也不尽相同。

  2.“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显得十分严格。

  (四)坏账损失确认处理标准上的差异

  1.“会计准则”第22号第41条对坏账准备的确认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列举了诸如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等情形。

  会计处理上要求企业对已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管理上只要由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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