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会计计量上的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地43条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
“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总之,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这一原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