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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细节的力量不可轻视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工人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杀人案。唐顺红绑架仅14个月大的女婴小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中,作为关键证人的小雅外婆怎么也不肯出庭作证。一项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最后能出庭作证的不足5%。(见9月8日《解放日报》)

  另据9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杀人案作证,之后遭到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女儿也因此辍学。为此,肖敬明感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了!”

  5%的出庭率,“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的彻底“大悟”,反映出一个制度的尴尬,现实生活中证人、举报人屡屡遭受打击报复,相当程度上与制度的缺失有关。我国的诉讼法只是设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对证人权益保护作出明细的规定,专门性立法更是匮乏。

  那么,除了寄托于制度完善之外,我们就没有其它事可做了吗?如果今后我们拥有了一部《证人保护法》,是否就一定能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呢?

  答案可能并不明确。有些地方出台了针对证人、举报人的规定,但并不能为那些“社会良心”们穿上“防弹衣”。在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执法人员的疏忽或漠视所致。

  比如在肖敬明案中,虽然警方承诺为作证的肖敬明保密,但在判决书上,肖敬明和他妻子的名字以及他们说了什么话,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法官当庭念判决书,他们都听见了呀。”事后警方辩称,泄露作证消息的不是公安方面,是法院要求必须实名举证。这无疑陷证人于“赤身裸体”之境,谈何保护?

  曾经看到某地方电视台的“午夜播报”,节目对刚刚发生的一起斗殴杀人案进行实地采访,当记者向附近居民和路人询问相关案发信息时,镜头前的人纷纷掩面而去。这或许让人感到“世态炎凉”,但在我看来,记者的采访方式首先就忽略了对证人的保护。试想:在惧怕打击报复的常人心理下,谁敢如此公然在电视节目里指证凶手呢?而在记者追问真相的“勇气”里,我看不出对证人设身处地的保护意识。

  其实,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并不是一个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就可以完全解决的,它更是一个细微而充满变数的实践难题。在个案中,证人要想得到保护,更多地依赖于相关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细致入微的工作。如果只是将证人当做破案手段,甚至存有“过河拆桥”的想法,那么再健全的立法也无法保护好这些证人。而即便是对那些有保护证人意识的执法者而言,也一定要警惕:一个小小的疏忽,很可能会给证人、举报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让更多的人在举报的良知面前选择了沉默。

  所以说,对于证人保护而言,也是“细节决定成败”。细致的保护举措可能远不及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但就具体语境下的证人权益保护而言却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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