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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定邦谈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怎么办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证券日报 梁定邦 参加讨论

  我今天和大家讲的主要是公司治理,你会问这和刚才说的三个法(《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有什么关系?其实关系就是这三个法的交叉。在公司治理范畴中会牵扯到证券法,会牵扯到物权法、公司法,会集中在公司治理中。在公司治理出问题的时候,会考验这三个法,而且考验得非常激烈、非常严峻。到了今天,仍然没有一个非常完美的解决方案。其实法律是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的,根本没有。不然你们不会念法律,你念工程就可以了。法律本身就是有活动性的,不断的思考、不断的改变,你跟不上但是必须要跟。法律考验每一个从业人员、每一个教师、每一个学生。现在的公司治理的问题也是纠缠到这三套法律的交叉点里,怎么体现出来?

  管理者弄虚作假怎么办?

  我谈两个基本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基本的问题,第一,如果管理者坚决弄虚作假,你怎么办?第二,究竟谁是权益人?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首先说第一个问题。

  中国有一家做冰箱的公司叫科龙,2004年发生一个事件,到今天这个案件还没有解决。审计司审不出来这个案子,这个公司到2001年的时候,生产过剩了,收入肯定开始衰落了。当时管理层想到一条妙计,做了一些虚假的客户,把那些过剩物品卖给虚假的客户。他们做得天衣无缝,串通银行的人出信用证,钱又打到自己的账户里,后来又倒出去。这样的做法使审计司看那笔钱有进来,有人买他们的货,信用证又兑现了。每一个章全部都盖好了。单子寄给大客户,返回给银行,银行又返回,在审计和报表上都有卖出这批货,但其实是虚假的,这些东西都放在一个仓库里,没有动过。第一是谁的过错?第二这么坚决去弄虚作假,所有人最后有什么补救方法?所有人现在当然可以告一些管理层,但是管理层个人的财产不是很多,因为主要的财产都是公司的股票,公司的股票肯定不值钱了。你全部拿走股票,也没有多少钱,也补偿不了你的亏损。所以科龙案到了今天都没有结案,不知道怎么做。很多投资人受害了,亏损了,他们到法院告的时候,你能告赢,肯定是赢的,你能够得到多少的补救呢?很少。现在是有这么一个问题。现在的公司本身的治理的问题,是怎么在管理层想弄虚作假的时候把一些问题解决掉。

  什么是权益人?

  另外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权益人。如果是股票的话,很简单。回到物权法,什么是所谓的物主?物主在股票上,你注册为股东,你就是权益人了。这是一个假定的权益人。很多人买股票,但其实真正出资人是他的亲戚、女朋友或者男朋友,真正的出资人不是注册人,背后是关联的,当然这种关联能不能由法律来确立呢?也不容易。大部分通过这种方法来买卖股票的人都不会签合同,而且签了合同到了法院也不一定执行,这可能是非法的合同。这种是另外的一种所谓风险投资,原来是想做内幕交易,如果以你的名义很快就被抓起来了,你不干而让朋友来干,但是你是真正的权益人。股票市场永远有这个问题,很难杜绝。除非两个人分赃不均的时候可以揭露这些问题,抓起来的人都是分赃不均,否则很难抓起来。有这两个内在的问题在里面,这些问题怎么解决?

  科龙的问题可能是比较难发现的,但是科龙的问题如果真的有一套内部监控机制,也可以相对早的发现这个问题。在系统的范畴里看,公司治理的问题慢慢地到了一个比较草根的实务范畴里来起作用。以前是在原则上起作用,下一步就是到实务上起作用。这个要求从萨班斯法404来做,它的要求和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唯一的不同是,如果出错,在美国你要蹲监狱了,在中国到现在来讲不会蹲监狱,但是会被谴责。评估是对还是不对,美国不管你,评估错你就承担刑事责任。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你评估错暂时来说没有明文的法律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是一个重大的错误,是否在我们的刑法中可以形成刑事责任,现在还不知道,这也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综上,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交叉点本身恰恰是公司治理的问题。但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又恰恰回到原来的公司法中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主体法人分离的问题。如果是弄虚作假,就可以用这些问题来促进弄虚作假人的工作。今后的法律解决方案也是考验全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中国香港的法律制度,包括我刚才说好几个法区都会冲击它们的制度。安然案件今天还没有解决,就是赔偿的问题,责任本身因果的问题,谁是因,谁是果,哪一个因,哪一个果的问题,还是纠缠在法律的诉讼里。公司治理到今天还是一个非常动态的要慢慢琢磨的问题,没有一个很确切很完美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梁定邦先生,(中国籍,出生于香港)为香港资深大律师,现任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在1997年7月1日,梁先生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委员会委员。

  以上文字节选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利明、祝幼一编写的《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Tags: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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