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管理聚焦 >> 公司治理 >> 正文

中国保险行业:亟待整肃公司治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中华工商时报 马璐瑶 参加讨论

  董事会是核心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国内外完善公司治理的普遍做法,也是监管机构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着力点。"袁力指出。

  近年来,保险业大案频发,究其原因,几乎无一例外事关公司治理,于是,监管风暴疾风骤雨般刮向公司治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几年来,除了发布一系列监管条例外,保监会还通过董事培训、派观察员列席公司董事会、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了对董事会的监督。通过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监管机构找到一条清楚掌握各家公司董事会运作状况的捷径。

  但从实践来看,仍有部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这将直接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质量。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结构处副处长罗胜坦言,"如有些公司董事会程序比较随意,资料送达不及时、记录保存不完善,使决策效率受到影响,最关键的是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存在一些问题。及时掌握后,能使监管前移,更好地跟踪各家公司的治理情况。"因此,此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的治理报告,能够综合反映一个年度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情况。

  《指引》特别将高管薪酬列入,称报告中要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管的业绩考核达标及受处罚情况;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情况;以及高管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薪酬、奖金、津贴、福利、行权收益及其他现金收入。

  为防止"一人独大"、"一股独大",《指引》还规定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与《指引》同时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此外,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上一页  [1] [2] 

Tags:公司治理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