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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逻辑与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 (1)

作者:董志强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8

  好了,全球公司治理的逻辑大概就是这样的。但是,这里的故事没有讲述中国国有企业的情况。前面所讲的那些公司都是建立在私人产权基础上的。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国有企业,还有更为复杂的问题,可一一来审视一番。

  国有企业的问题

  首先,管理层存在更严重的道德风险。国有产权企业往往没有如私有产权那样严厉的市场约束,因为国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约束本身就存在许多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比如,国有产权的企业不可能面临敌意接管,政府一般很少允许私人企业接管国有企业。当然,政府可考虑让另一个国有企业来接管一个国有企业,但是这样的事件常常由于政治利益上的考虑而难以发生。又如,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约束也难以对国有企业起作用。政府通常会考虑到失业的压力而不愿意让企业破产,即便企业到了非常穷困潦倒的地步--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也与此有关,其结果也带来了财政的巨大消耗。经理市场约束对国有企业同样不存在,因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常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任命的,而不是直接面向市场选拔的。选拔经理的过程中常常考虑的并非经理的业绩,而是候选人的背景,比如某国企领导人离职时其继承人通常由某个副手或外调人员担当。经理常常也更有动力对有任命权限的官员进行关系投资,而不是把企业利润和自己在经理市场的声誉当作第一目标。私有产权面临资本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的约束,国营、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层不会面临股东用脚投票。国有控股公司是有可能面临股东"用脚投票"的,但是它不会担心最大的股东--"国家"用脚投票。而且在很多时候,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官员,在股东对国有控股企业"用脚投票"的时候,很可能会出面帮助企业。

  其次,国有企业董事会监督通常无效,国有大股权也面临严重的代理问题。国有产权下,公司治理虽然也可以由国家保留大股权,按照私有产权企业的治理逻辑,所有者可保留大股权监督管理层,从而也可以形成有效的治理,但国家却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国家可以派出专门监督管理层的人员,但问题是如何保证监督人员提供合适的努力呢?如果监督人员所得到的报酬与其监督行为(效果)无关,他可能会监督不足;如果监督人员得到的报酬与其监督行为(效果)有关,则他又可能过度监督。更为严重但也是常见的情况是,监督者可能和管理层串谋,共同分享对国家利益的攫取。私有产权企业的大股东监督中,不存在大股东不为其自身利益服务的情况;但是国有产权企业中,国家作为大股东,作为大股东代理人的董事却可能背叛国家这个大股东,最终我们将面临"谁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另外,国有大股权的代理人,为了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业绩或个人私利,也完全有可能滥用大股权剥夺外部中小投资者。这种大股东代理权的滥用也是经常的问题。

  第三,被绑架的监事会。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为了制衡董事会和管理层,也设置了监事会。但是,监事会的成员通常来自公司的内部员工。实际上,监事会成员的"工作饭碗"常常被管理层和董事会扣为人质,胁迫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管理层合谋。监事会的软弱和无能,一直饱受研究者和实务人士的批评,甚至有不少人主张取消监事会,只设独立董事足矣!(我个人不同意此观点。正如前面曾提到,即使是可以完全被收买的监事会,也有助于企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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